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检查内容对照表
煤矿名称(盖章):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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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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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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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落实国家、省、市国家文件会议精神方面

煤矿主体企业、煤矿是否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70 号),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法依规办矿、管矿。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宣传贯彻落实近期国家、省、市区各级安全会议精神。



2
煤矿企业矿领导下井检查情况

主体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通风、地测等直接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领导是否按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企业领导下井检查安全工作规定>的通知》(晋应急发〔2019〕338 号)要求,每月到所属煤矿下井安全检查工作,并履行检查职责。



3
安全基础管理建设方面

煤矿主体企业是否按要求为煤矿配备能、责、权一致的“五职”矿长。




煤矿主体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所属煤矿的管理责任,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统一安全管理。




煤矿的“三个管理团队(以矿长为首安全管理团队、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团队、以班组长为首的现场管理团队)”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




生产作业队组建设是否到位,是否对井下队伍实行统一管理。




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殊工种是否满足要求做到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能否保障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规定规范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煤矿是否依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巩固提升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水平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22〕13号)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并有效实施。



4
事故警示教育方面

煤矿主体企业、煤矿是否针对莒山煤矿“1·27”较大透水事故、“2·22”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坍塌事故开展安全生产大反思、大讨论警示教育,开展安全风险专项辨识,举一反三,查找漏洞不足,制定全面整改措施,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
复采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方面

主体企业、煤矿是否按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复采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34号)要求,成立工作专班,强化复采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6
特殊时段安全生产工作方面

主体企业是否在全国“两会”重点时段向所属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派驻安全工作组。



7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是否存在停产停建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




是否按照规定做好春节后复产复建验收工作,是否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引导职工迅速进入工作状态,集中精力保障安全。




是否存在迟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是否存在未常态化组织开展反“三违”行动。




是否存在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超核定能力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行为。




是否存在新、改、扩建项目未经审查验收擅自组织建设或生产经营活动行为。




是否存在非法转包、分包及资质挂靠行为。




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行为。




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虚假培训、使用假证、无证上岗行为。




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行为。




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落实“双报告”规定或未按规定期限整改行为。



8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

煤矿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等有关规定,全面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重点对煤矿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冲击危险性、导水裂缝带、地表水体、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不良地质体等进行普查,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




是否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132 号)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煤矿主体企业是否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审核把关。




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鉴定。



9
采掘部署情况

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




是否严格执行《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 (试行) 》(煤安监行管〔2018〕38 号)要求,落实“一优三减”措施,减少入井人员。




是否存在上级公司下达超能力的生产计划或违反安全规定的经营指标,煤矿违反规定增加头面、增加人员,搞“人海战术”大班次、超头面平行交叉作业的随意增产增供行为。




是否落实《关于严格管控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有效防范化解煤矿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 (晋应急发〔2022〕115 号)要求,矿井采掘接续是否紧张,能否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




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




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




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




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10
“一通三防”方面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




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




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




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通讯与图像监视等系统是否齐全、运行可靠,数据是否真实。




对于废弃、停风、停工等各类原因形成的盲巷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封闭或设置栅栏。




是否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




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排放瓦斯、启封密闭 (火区)、动火作业等关键环节是否按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落实。




高瓦斯矿井、采掘面是否严格执行抽采达标评判规定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是否存在煤矿瓦斯检测数据造假行为。




瓦斯抽采泵站能力是否满足抽采要求。




高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工作是否由矿井的上一级公司牵头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是否严格按照《煤矿防灭火细则》要求,编制矿井放灭火专项设计,采取内、外因火灾防治综合措施。




是否加强井下火灾监测监控工作,建立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是否存在违规动火作业,使用非阻燃风筒、皮带、电缆和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的情况。




是否强化采空区火灾治理和民爆物品管理。




煤尘具有爆炸性的矿井是否落实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11
水害防治方面

矿井是否严格执行《防治水细则》、“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规定,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




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




是否以“一探一视频”工作为抓手,提升井下钻探精度,建立“一钻一验一视频”的影像资料档案,坚决杜绝井下物探钻探假探、漏探、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探放水真探真验。




是否严格落实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坚决做到令行禁止,迅速有效处置险情。



12
顶板管理方面

是否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煤矿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关于强化煤矿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安〔2022〕135 号)等规定。




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 并按设计实施。




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掘进工作面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




是否严格落实煤矿顶板安全管理和冲击地压防治有关制度。




是否严格落实《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复采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34号)要求,强化复采矿井顶板安全管理。



13
机电运输方面

是否组织开展机电运输系统隐患排查。是否完善制度措施加强矿井辅助运输安全管理。




矿井供电设计是否合理;“三大保护”是否可靠。




双回路供电是否符合规定、稳定可靠。




井下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




机电设备是否存在超期、老化、检修不到位、“带病”运转的情况。




是否制定辅助运输系统改造和小绞车接力运输淘汰计划并逐步推进;是否逐步推进辅助运输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和检修维护。




倾斜井巷轨道运输安全设施是否满足要求,是否落实“行车不行人”规定,胶轮车长坡段运输是否采取失速保护措施等。



14
煤矿建设项目

煤矿建设项目(含整合技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建设单位是否对合法承包的单位实行统一管理。




施工单位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




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违法承包分包转包等问题。




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整合技改煤矿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岗位职责,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技改施工,是否存在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 实施改造、超过批准的整合技改时限、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组织生产或者只生产不技改等问题。




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是否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



15
爆破、动火作业管理方面

是否严格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24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矿山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106 号)要求,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16
应急处置救援情况

是否按规定建立兼职救护队,并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




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




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冒顶、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




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




是否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落实出现透水征兆以及瓦斯超限、极端天气的停产撤人措施。



17
安全风险管控方面

是否认真开展风险分析预判,严格落实《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强化煤矿安全风险预判管控工作的通知》(长应急函〔2022〕185号)要求,严格执行矿工班组日预判、煤矿周、月预判,认真分析辨识评估,建立风险管控清单并在矿井重要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立“一地一册”“一矿一册”台账,形成风险预判管控报告,针对性管控周期性风险、阶段性风险、系统性风险。



18
隐患排查治理方面

是否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推动隐患高质量整改。




是否认真落实《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长治市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长应急发〔2022〕170号)文件要求,全面排查整治煤矿各类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明确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有效解决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防范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影响煤矿安全生产根本性问题。




是否严格执行《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提高煤矿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强化源头治理的通知》(长应急函〔2022〕186号),持续加强事故隐患的源头治理和过程管控,深入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找准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对集中整治阶段排查出的问题隐患按照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进行高质量整改,降低隐患重复发生率率。



19
落实“6996”制度措施情况

煤矿是否建立相关制度措施,开展常态化事故反思、警示教育活动,实行安全生产倒排、约谈制度,盯紧不放心班组、不放心人员,促进一线班组建设。




煤矿是否实行从主要负责人到一般从业人员安全承诺制度,并加强日常监督考核。




是否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监督作用。




是否严格执行特殊时段九条铁规,做到企业内部安全包保机制健全,严格值班值守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是否严格执行教育培训电子化、班前会议流程化、岗位身份透明化、入场资质审核化、岗位物件随身化、岗位手指口述化、过程监督身边化、岗位变化交底化、举报奖励直通化九化措施,严格从业人员准入,提升全员安全素质,加强一线班组建设,落实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特殊时段、重大节日期间是否严格落实强化安全风险预判管控六项措施(强化领导层驻矿、强化跟班调度、强化风险逐级逐日研判、强化风险隐患源头治理、强化员工关爱、强化困难帮扶)。



20
长期停产停建和即将关闭退出煤矿

是否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及其岗位职责。是否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加装“电子封条”等措施。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的情况。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其岗位职责;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




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是否将并下回撤工程进行违法转包。



21
其他

是否严格落实《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




是否存在《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中的记分情形。




是否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所列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是否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关于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1·27”透水事故的通报》有关要求(矿安晋〔2023〕9号)。




地面生产系统、封闭式煤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