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上党区2024年度汛期煤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煤矿名称:

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排 查 内 容
排查情况
排查人
备注
1
是否认真传达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汛期煤矿安全防范工作的相关要求,编制防汛工作方案(计划)。是否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防汛工作领导组(建设矿井是否将项目负责人列入领导组),对汛期煤矿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做到领导、责任、人员、措施、资金到位。是否在汛前开展专项风险研判,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2
是否与当地气象、水利、防汛、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是否建立气象资料台账。矿井30km范围内没有气象台(站),气象资料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是否建立降水量观测站。是否安设水害预警监测系统并实现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和水害风险在线监测。“一探一视频”系统是否按要求安设运行。



3
煤矿主要负责人是否赋予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的权力,是否明确撤人启动标准、撤人程序和撤退路线等,并在醒目场所公示。是否建立完善覆盖本单位全部区域和全体人员的信息传播渠道,及时准确传播预警信息。当煤矿井下出现透水、突水、溃水征兆,井田及周边地面积水坑水位突然下降并溃入井下,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一级)、橙色(二级)或者可能出现威胁矿井安全的重大险情时,是否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区域的人员。



4
是否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汛期“五制度一预案”(领导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强降雨过程中重点部位检查巡查制度、灾害或险情信息报告制度、灾害性天气预警制度、极端天气条件下紧急停产撤人制度,发现重大险情或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是否与周边相邻矿井加强信息沟通,当本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发出预警,并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5
是否建立应急抢险队伍。是否编制完善防汛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对从业人员开展了防汛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教育培训。汛前是否组织开展了水害应急预案演练,受老(古)空水威胁矿井是否组织开展了透水事故应急演练。是否储备充足的应急水泵(潜水泵)、管路等防洪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应急水泵及管路排水能力是否大于往年矿井最大涌水量。



6
是否制定方案、明确责任,按照长上应急字〔2024〕31号文件明确的重点排查内容开展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整改是否建立风险隐患、责任、整改措施“三个清单”和工作台账,对排查出的隐患分析定级,制定专门的治理计划,并按市局隐患高质量整改要求落实整改。当矿井涌水量、长观孔水位变化幅度达到20%以上、井下出现突水点,是否及时报告煤矿分管负责人、带班值班矿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7
是否排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规范》(DB14/T2248-2020)中明确的六种情形水害风险情况,并严格落实水害治理措施。



8
地面值班领导在暴雨及可能受洪水影响期间是否组织了地面巡查。主汛期期间是否安排专人观测井下涌水量变化情况。现生产系统与老窑废弃井巷、采(古)空贯通区段的密闭是否在汛期针对其牢固程度、防隔水性、涌水量变化及渗水情况严格执行“一班三检”制度。



9
汛期是否定期对主副井、风井井口,主扇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主提升绞车房,压风机房,机修厂房,办公楼的巡视和加强对排水沟的清挖工作,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暴雨和洪流造成的矿井损失。是否排查山谷、河道及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中障碍物情况,并及时疏通泄水通道(孔),建立完善的地面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10
主汛期期间是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巡视检查,接到有关预报预警信息后,是否对井田范围内废弃老窑(井筒)、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封闭不良钻孔、煤层露头区,以及可能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河流、山谷、湖泊、水库、涵闸、高陡边坡及堤防工程等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是否制定有防暴雨、洪水、泥石流及塌陷区溃入井下的措施,井口是否备有必要的预防性物资。煤系地层露头部位有漏水时,是否及时注浆加固处理。



11
周边有河流、湖泊、水库、水塘、淤地坝等及有关水利工程的矿井,是否排查汇水、疏水、渗漏情况,是否设立水文观测站(相邻矿井可联合设立),掌握河流流量、水位等水文情况,是否明确专人负责向水利部门(上游水库)了解水库泄洪信息。是否在暴雨期间安排专人巡查沿河河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附近河流、水库出现超警戒水位或进行泄洪时,是否安排人员入井作业。



12
位于河床、沟谷等低洼易汇水地段的地表裂缝、塌陷、渗水沟渠等,容易造成地表水灌入井下的,是否通过填平压实、铺底防渗、疏通改道等工程进行治理,杜绝地表水下泄隐患。



13
回采工作面对应地表为河床、沟谷等低洼易汇水区域或水库下游泄水通道的矿井,是否认真分析评价,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煤矿主体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单独保留矿井是否组织专家会审。针对煤层浅埋藏区域,是否采取降低采高、避开雨季开采、留设防隔水煤柱等措施,严防地表水对矿井安全生产造成威胁。



14
临近(达到采空区积水警戒线位置)采(古)区的掘进工作面和临近(埋深小于15倍采高)地表存在河床、沟谷等低洼易汇水区段或水库下游泄水通道的采掘工作面,在主汛期间是否组织采掘作业。



15
采掘、巷修工作面是否制定汛期顶板管理专项措施,对断层破坏带、煤质疏松地段加强支护,严防冒落和垮塌。



16
是否确保供水管路、通讯线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和运送(提升)人员“运输线”及运输设备正常、可靠,保持安全出口(梯子间)畅通。



17
是否对矿井中央及采区水仓、沉淀池和水沟进行了清挖,留足了应急处置能力。矿井及采区变电所、水泵房、主通风机房等主要岗位是否24小时值班(实现无人值守的是否执行巡检制度)。



18
是否对井上下水泵、水管、闸阀、密闭、防水闸门(墙)等防排水设施、线路、供配电设备进行了全面检修和雨季定期巡检,确保排水系统中水泵泵体、管路、闸阀、电机、高低压开关、高低水位传感器、压力表(真空表)等设备设施完好。雨季之前是否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进行了联合排水试验,保证其正常运行。井下主要泵房是否具备地面远程控制功能。



19
是否排查变(配)电设施、油库、瓦斯抽采泵房、高大或者易受雷击的建筑以及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等防雷电装置的完好情况。煤矿防雷设施及各类保护功能是否完好。是否完善入井电缆、管路和皮带架的防雷接地设施,入井轨道是否安设了绝缘道夹板,并按要求对主要场所防雷、接地设施进行了电气预防性检测和试验,对通信设备防雷电进行测试。



20
是否定期排查和维护供电线路,进行高压电气预防性试验及防雷检测。是否对影响供电线路安全的林木进行检修或砍伐,对杆塔拉线进行检修,对杆塔周围的滑坡进行观测并及时处理,双回路供电的应急保障是否完善可靠。是否制定无计划停电、停风专项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